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精准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与服务发展职能,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吉建房〔202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都市圈发展规划>的通知》,紧扣长春都市圈发展布局,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拟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提取公积金情形。
提取条件: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缴存家庭(缴存人及配偶)每间隔 12个月可选择家庭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若有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从其规定。
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缴存家庭(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
提取所需材料:1、不动产权证书、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
对以上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7658088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3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